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聲 請 人 林震男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許碧如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7,740元(依聲請人之債 權人1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8人×10份×43元=7,740元)。並提出 聲請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另就積欠債權人程文哉75萬元部分,提出債權相關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民國105年6月26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6月2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6月26日起至107年6月2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每月平均收入約3萬2,766元?請提出107年9月迄今之員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5年6月26日起至107年6月25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交通費1,000元、膳食費6,000元、健保費447元、公保 費668元、退撫/離職儲金1,871元、保險費2,023元、房租 6,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扶養母親5,000元等項,是 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已提出部分,無須重複提出)。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6月2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6月26日起迄今,有無經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遭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擔任射手座美容坊之負責人,請提出營業相關資料,並說明現是否仍有營業、營業起迄日期、每月平均營業額多寡等。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