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07號聲 請 人 呂淑仙 非訟代理人 郭宜甄(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許清秋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51×10=6,12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泛說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106 年11月18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1月18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巿中和區景平路71-2號8 樓之3 ? 六、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有膳食費6,000 元、租金8,000 元、家用電話費50元、第四台167 元、家用網路費333 元、手機費736 元、交通費約3,813 元、日常支出1,500 元、醫療費用約405 元、保健食品費2,100 元、配偶扶養費11,500元,每年父母扶養費4 萬,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需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8,000 元:請提出「最新」完整載有租賃地址、出租人及承租人即聲請人簽章之租賃契約書。倘提出之租賃契約書係以他人為承租人,請說明必要性,且聲請人與名義上之承租人間屬何種關係(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又係如何約定租金及如水電費、瓦斯費、市話費、第四台費等費用之分擔,聲請人實際負擔金額多少?又聲請人有無同居人?倘若有同居人,其有無分擔房租,而聲請人實際負擔金額多少?並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之單據(如轉帳、匯款資料,但不以此為限)。 ㈡手機費736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電話費明細(如月租費、通話費、有無小額付款,如有則係何種費用?)勿僅以執行業務等語概括籠統,併提出106 年11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及契約書影本。又本件是否有變更手機電信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亦或是有解約之可能?若是,請提出修正後之手機通信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㈢交通費約3,813 元: ⒈請釋明搭乘計程車原因及必要性,包含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如出勤打紀錄,並不以此為限)、診斷證明書、搭乘「計程車」必要性之證明文件,並請重新說明並詳列計算式。 ⒉請釋明每年往返澎湖2 次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機票票根、機票票價證明、澎湖老家即呂龍風、呂鄭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㈣醫療費用約405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主張期間之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釋明文件(如自106 年11月迄今之醫療費收據等)。 ㈤保健食品費2,100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如施打生物製劑之必要性(包含此為何種疾病所需,又有無其他較輕微之醫療方式),又就肝臟照護部分何以不能以食物方式進行照料,並提出相關醫囑證明(請醫院就本院上開2 點提問,依醫療相關常規等為具體說明)及其他相關釋明文件(如自106 年11月迄今之消費明細收據等)。 ㈥配偶扶養費11,500元、每年父母扶養費4 萬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即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6 年11月迄今每月支出11,500元、每年支出4 萬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聲請人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聲請人配偶、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渠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6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又聲請人配偶、父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就每年父母扶養費4 萬元部分,詳列計算式,附此敘明。 ㈦家用電話費50元、第四台167 元、家用網路費333 元、日常支出1,500 元:請「逐一」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併逐一提出106 年11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又相關單據需記載有聲請人之姓名,並請完整影印清楚後,陳報本院)。 七、請提出李政峯106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1月18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依上開第9 點回函資料,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1月18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務必補登存摺。切勿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倘存摺已不復存在,請逕向該金融機構聲請前開期間之完整存摺紀錄明細。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依上開第10點回函資料,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且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 │ 01 │ │ │ │ │ │ │ ├──┼───┼────┼────┼────┼──────┼──────┤ │ 02 │ │ │ │ │ │ │ ├──┼───┼────┼────┼────┼──────┼──────┤ │ 03 │ │ │ │ │ │ │ └──┴───┴────┴────┴────┴──────┴──────┘ 十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8 年11月17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薪資數額為何(切勿自行扣除任何費用),並請提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薪資明細單、在職證明(以上文件均請附有「公司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