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 請 人 朱鎮威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遞狀聲請清算程序,衡情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 +1 )×43×10=3,440 。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之債權人清冊」表示,有「擔任富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位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云云,請說明伊係因何緣故、擔任何人之連帶保證人?並始末陳述主債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之過程?(即辦理借貸之時點、數額?撥款後,如何運用?)並請佐以相關證據說明借款流向;另聲請人現是否因擔任連帶保證人,致遭債權人追償? 四、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並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自108 年2 月起至陳報月日止之各月所得薪資所得。 五、陳報聲請人配偶林○如每月工作所得數額,暨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所稱「餐費8,000 元」之計算依據?有無酌減之空間? 七、觀諸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並未記載聲請人名下有汽、機車,惟其卻有支出「車容坊文二站」加油費之發票,請說明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於何人?另是否有人與其共同使用該車輛?再請依下列範例方式,陳報自107 年12月起至補正本裁定當月止,支出之交通費花費紀錄。 ┌──┬────┬──────────┬──────┐ │項次│ 時 間 │ 摘 要 │ 發 票 │ ├──┼────┼──────────┼──────┤ │ 1 │0000000 │加油1800元 │補正狀第6頁 │ ├──┼────┼──────────┼──────┤ │ 2 │0000000 │加油1000元 │補正狀第6頁 │ ├──┼────┼──────────┼──────┤ │ 3 │0000000 │加油1200元 │補正狀第7頁 │ ├──┼────┼──────────┼──────┤ │ 4 │0000000 │加油費1350元 │補正狀第7頁 │ ├──┼────┼──────────┼──────┤ │ │ │ │ │ └──┴────┴──────────┴──────┘ 八、請提出聲請人每個月支出「電話費1,500 元」之繳費單據,另查報其每月使用行動電話之網路流量為何?又進入更生程序後,有無辦理費率變更之可能? 九、請分別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之數額,並佐以相關繳費單據為證;另前開家庭生活開銷,核應由與聲請人同住之人一同平均負擔,方為合理,故請依應分攤該等費用之人數,平均計算聲請人每月須負擔之數額。 十、聲請人於支出項目中所稱之「雜支1,500元」究竟係指何種花費?請依下方範例方式,佐以費用單據等文件,逐項說明其每月關於生活雜支之細目、數額及必要性,以供法院審酌。 ┌──┬──────┬────┬─────┬────┬──────┐ │編號│ 支出項目 │ 金額 │ 必要性 │購買頻率│ 證 據 │ ├──┼──────┼────┼─────┼────┼──────┤ │ 1 │衛生紙 │ ○○○ │ │ 每個月 │補正狀第9頁 │ ├──┼──────┼────┼─────┼────┼──────┤ │ 2 │洗衣精 │ ○○○ │ │每二個月│補正狀第10頁│ ├──┼──────┼────┼─────┼────┼──────┤ │ 3 │ │ │ │ │ │ ├──┼──────┼────┼─────┼────┼──────┤ │ │ │ │ │ │ │ └──┴──────┴────┴─────┴────┴──────┘ 十一、陳報聲請人承租房屋之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及每月繳交房屋費用之繳費紀錄或簽收單據;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同住之人是否分擔該房租費用?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父母朱○豪、楊○琳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說明聲請人父母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為7,000 元之依據為何? 十三、承上,聲請人父母是否領有老年給付?又現是否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如是,請分別說明請領之金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十四、聲請人稱每月支出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 萬6,000 元(每人每月8,000 元),惟究竟係何種花費,聲請人並未詳細說明,故請依下方範例方式,佐以費用單據,逐項說明以供法院審酌;另聲請人之配偶林○如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 │編號│ 支出項目 │ 金額 │ 支出頻率 │ 說明或證據 │ ├──┼──────┼────┼─────┼──────┤ │ 1 │膳食費用 │ ○○○ │ 每一個月 │因...故... │ ├──┼──────┼────┼─────┼──────┤ │ 2 │零用錢 │ ○○○ │ 每一個月 │因...故... │ ├──┼──────┼────┼─────┼──────┤ │ 3 │註冊費 │ ○○○ │ 每六個月 │補正狀第8頁 │ ├──┼──────┼────┼─────┼──────┤ │ 4 │學雜費 │ ○○○ │ │ │ ├──┼──────┼────┼─────┼──────┤ │ 5 │交通費 │ ○○○ │ │ │ ├──┼──────┼────┼─────┼──────┤ │ │ │ │ │ │ └──┴──────┴────┴─────┴──────┘ 十五、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 │ 01 │ │ │ │ │ │ │ ├──┼───┼────┼────┼────┼──────┼──────┤ │ 02 │ │ │ │ │ │ │ ├──┼───┼────┼────┼────┼──────┼──────┤ │ 03 │ │ │ │ │ │ │ └──┴───┴────┴────┴────┴──────┴──────┘ 十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