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 告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萬6,90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