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 告 即 債 權人 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龍 一、查原告即債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42號),惟據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後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萬元,應繳裁判費34萬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4 萬2380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