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台奧北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玉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玉興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億陸仟陸佰貳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