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埔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 萬8,2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5,9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