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6號原 告 威通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麗 被 告 王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