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2號原 告 貝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真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劉依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福客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