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4號原 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律師 被 告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38,3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