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8號原 告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靜葳、許麗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湘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