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張晏慈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蔡仲閔律師 賴玉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昌企業有限公司、林桂紅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4萬4352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