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6,180 元(計算式:935,466 元+40,714元=976,180 元,利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80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