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徐正宇 被 告 芸妮有限公司 采格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被 告 陳淑貞即松山企業社 林蒨儀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7,100 元,應繳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