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勝 被 告 傅瑞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 萬8,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9,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9,3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