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5號原 告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原 告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周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8,98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參萬零貳佰零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