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TS Drychemicals Co.Ltd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TS Drychemicals Co.Ltd(TSDC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在赫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被 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瑾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美金246,000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 即108年1月14日(見本院108司促字第2191號卷第5頁)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1美元兌換30.42元新臺幣」,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資訊網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7,483,320元(計算式:美 金246,000新臺幣30.42元=新臺幣7,483,320元),應繳 裁判費75,1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4,65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