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壽明驊 訴訟代理人 詹素真 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東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