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18號原 告 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立煌 被 告 江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萬8,05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倘被告以新臺幣175萬8,0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75萬8,050元(含造成原告公司產品損失應賠償原告159萬2,050元及借款16萬6,000元),於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表明願分期清償,並簽發面額175萬8,050元本票(發票日106年9月19日、到期日未載,下稱系爭本票)為擔保。依系爭切結書約定應清償金額為175萬8,050元,被告應自107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償還 原告14萬6,505元,至清償完畢止。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給 付,視為全部屆期,應一次將未清償款項償還原告。詎被告於107年10月25日第一次應還款日即未依約給付,175萬8,050元視為全部屆期,經屢催未獲置理。爰本於系爭切結書契 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一次清償175萬8,050元等情。併為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切結書、系爭本票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切結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75萬8,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