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2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江冠閔律師 被 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答辯,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