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4號原 告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弼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陳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民國108年8月29日成立之借用車輛契約書,訴請被告返還車輛等。查該契約書並未約定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9頁),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街00巷00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