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 原 告 信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楊鈞任律師 被 告 楊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又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所有權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及返還請求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635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103年8月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C、D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系爭執行事件係被告為拆除並返還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廠房(下稱系爭建物)之前述A、B、C、D部分占用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地號之土地部分,故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系 爭建物前述A、B、C、D部分所占用之各土地價額(計算詳如附表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4,300元(計算式:1,809,600+2 83,200+11,341,100+162,000+128,400=13,72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8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湘文 附表一 ┌───────┬───────────┬─────────┬──────┐ │土地座落○○市│占用面積(平方公尺)①│107 年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價額 │ │○○區○○段○│ │ (元/ 平方公尺)② │(元)①x② │ │○○○小段地號│ │ │ │ ├───────┼───────────┼─────────┼──────┤ │ 30 │(A)557+(B)34+ │1,200 │1,809,600 │ │ │(D)917=1508 │ │ │ ├───────┼───────────┼─────────┼──────┤ │ 329 │(A)234+(D)2=236 │1,200 │283,200 │ ├───────┼───────────┼─────────┼──────┤ │ 322 │(A)2213+(B)132+ │4,700 │11,341,100 │ │ │(D)68=2413 │ │ │ ├───────┼───────────┼─────────┼──────┤ │ 321 │(B)116+(C)19=135│1,200 │162,000 │ ├───────┼───────────┼─────────┼──────┤ │ 328 │(D)107 │1,200 │128,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