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正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芸妮有限公司、采格有限公司、陳淑貞松山企業社、林蒨儀因108年度訴字第82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壹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