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TS Drychemicals Co.Ltd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 告 TS Drychemicals Co.Ltd(TSDC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在赫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被 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6 日合法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728 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