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原 告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被 告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環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複 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 年10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