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人 兼 王秋菊(即張紹群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聲 請 人 張家銘(即張紹群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張家豪(即張紹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於107 年10月4 日將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68 號民事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雖將登報公示催告股票附表案號欄誤載為「107 年度司催字第493 號」,惟此顯然錯誤於公示催告之整體意旨及附表所示股票關於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等涉及股票同一性辨識之內容均正確無誤,仍足特定與裁定公示催告之內容同一,亦不影響於持有該股票之人權利之行使,此一誤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敏芳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考│ ├──┼─────────────┼────────┼──┼──┼──┤ │1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560628-9 │1 │1000│ │ ├──┼─────────────┼────────┼──┼──┼──┤ │2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560629-0 │1 │1000│ │ ├──┼─────────────┼────────┼──┼──┼──┤ │3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560630-7 │1 │1000│ │ ├──┼─────────────┼────────┼──┼──┼──┤ │4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560631-9 │1 │1000│ │ ├──┼─────────────┼────────┼──┼──┼──┤ │5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560632-0 │1 │1000│ │ ├──┼─────────────┼────────┼──┼──┼──┤ │6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560633-2 │1 │1000│ │ ├──┼─────────────┼────────┼──┼──┼──┤ │7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560634-4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