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4號聲 請 人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代 理 人 蕭鳳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伊媺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正龍工程股│彰化銀行東│107年11月30 │225,739元 │MN8263772 │ │ │ │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日 │ │ │ │ │ │楊阿槡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