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寶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育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0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1 │寶順國際有限│台灣中小企業│107年9月19日│ 365,000元│AG3324247 │ │ │ │公司 賴育鴻│銀行五股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