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4號聲 請 人 沈通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傅淑芳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9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和工程行│鶯歌區農會│108年1月30日│250,000元 │FA3909832 │ │ │ │劉郁方 │本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