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3號聲 請 人 橙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鄔琬誼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1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利精密工│台灣銀行三│108年7月1日 │53,550元 │AM9199439 │ │ │ │業股份有限│重分行 │ │ │ │ │ │ │公司盧國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