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1號聲 請 人 維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2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維凱企業有│永豐銀行三│107年8月31日│52萬5,000 │2176395 │ │ │ │限公司施惠│重分行 │ │元 │ │ │ │ │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