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5號聲 請 人 祥瑞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84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5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祥瑞達實業│台灣中小企│107年1月31日│18,000元 │AH1157632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埔墘│ │ │ │ │ │ │劉宇祥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