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7號聲 請 人 李信弘 聲 請 人 林詠凱 聲 請 人 李昆庭 聲 請 人 周冠瑋 聲 請 人 陳宥 聲 請 人 周靜慧 聲 請 人 林宗毅 聲 請 人 蔡茜薇 聲 請 人 何宜鴻 聲 請 人 葉青縢 聲 請 人 李弦璋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葉青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青縢」;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趙起漢即吃夠夠企業社、住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3 樓、居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設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3 樓」,並新增「法定代理人趙起漢、住同上、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