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6號聲 請 人 于楷 相 對 人 台灣新維揚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字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9 年3 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69,902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3 月2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于楷:工資169,902 元,並分5 期方式給付,第一期為109 年3 月31日前給付20,000元,第二期為109 年4 月6 日前給付22,476元,第三期為109 年4 月20日前給付42,476元,第四期為109 年5 月4 日前給付42,475元,第五期為109 年5 月18日前給付42,475元,資方同意於每期到期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內,上述分期,如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而本件相對人已於109 年3 月31日給付20,000元,惟剩餘之144,902 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9 年4 月22日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49,902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