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琦敏、高維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維龍 丁律民 謝立明 謝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3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520元(計算式:高維龍73,939元+丁律民22,914元+謝 立明80,569元+謝建智17,098元=19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