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77號原 告 周孟樺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 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 萬9,653 元(含年終獎金3 萬0,010 元、績效獎金3 萬1,260 元、分紅獎金2 萬0,459 元、資遣費差額6,784 元、勞工退休金1,14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