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4號原 告 梁長棱 王俊容 蔡昊成 葉雅惠 李宇凡 康世杰 張翔唯 被 告 晶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梁長棱等7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梁長棱等7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本件請求項目,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準此,原告等7 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梁長棱等7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 財產權 │暫免徵收│ │ │ 編號 │ 姓名 │ 請求項目 │ 訴訟標的價額 │ 應徵 │三分之二│ 應徵裁判費 │ │ │ │ │ │ 裁判費 │後之金額│ │ │ │ │ │ │ │ │ │ ├───┼───┼──────────┼─────────┼────┼────┼────────┤ │ │ │工資13,100元 │ │ │ │ │ │ │ │資遣費102,072 元 │ │ │2,280 元│ │ │ │ │預告工資52,400元 │ │ │(3,420 │1,140 元 │ │ 1 │梁長棱│未休特休工資73,360元│ 319,532 元 │3,420元 │×2/3 =│(計算式:3,420 │ │ │ │保障年薪之一個月薪資│ │ │2,280) │-2,280=1,140)│ │ │ │78,600元 │ │ │ │ │ ├───┼───┼──────────┼─────────┼────┼────┼────────┤ │ │ │工資13,500元 │ │ │ │ │ │ │ │資遣費29,182元 │ │ │1,180元 │ │ │ │ │預告工資27,000元 │ │ │(1,770 │ 590 元 │ │ 2 │王俊容│未休特休工資14,850元│ 165,532 元 │1,770元 │×2/3 =│(計算式:1,770 │ │ │ │保障年薪之一個月薪資│ │ │1,180) │ -1,180=590) │ │ │ │81,000元 │ │ │ │ │ ├───┼───┼──────────┼─────────┼────┼────┼────────┤ │ │ │資遣費109,486元 │ │ │ │ │ │ │ │預告工資76,667元 │ │ │2,427元 │1,213元 │ │ 3 │蔡昊成│未休特休工資32,583元│ 333,736 元 │3,640元 │(3,640 │(計算式:3,640 │ │ │ │保障年薪之一個月薪資│ │ │×2/3 =│-2,427 =1,213 │ │ │ │115,000元 │ │ │2,427) │) │ ├───┼───┼──────────┼─────────┼────┼────┼────────┤ │ │ │工資5,500元 │ │ │667 元 │ │ │ 4 │葉雅惠│資遣費11,256元 │ 27,756 元 │1,000元 │(1,000 │333 元 │ │ │ │預告工資11,000元 │ │ │×2/3 =│(計算式:1,000 │ │ │ │ │ │ │667 ) │-667 =333 ) │ ├───┼───┼──────────┼─────────┼────┼────┼────────┤ │ │ │工資15,333元 │ │ │ │ │ │ │ │資遣費29,742元 │ │ │1,253元 │ │ │ 5 │李宇凡│預告工資30,667元 │ │ │(1,880 │627 元 │ │ │ │未休特休工資9,200 元│ 176,942 元 │1,880元 │×2/3 =│(計算式:1,880 │ │ │ │保障年薪之一個月薪資│ │ │1,253) │-1,253 =627 )│ │ │ │92,000元 │ │ │ │ │ ├───┼───┼──────────┼─────────┼────┼────┼────────┤ │ │ │工資13,333元 │ │ │667 元 │ │ │ 6 │康世杰│資遣費25,763元 │ 89,763 元 │1,000元 │(1,000 │333 元 │ │ │ │預告工資26,667元 │ │ │×2/3 =│(計算式:1,000 │ │ │ │未休特休工資24,000元│ │ │667 ) │-667 =333 ) │ ├───┼───┼──────────┼─────────┼────┼────┼────────┤ │ │ │工資6,500元 │ │ │667 元 │ │ │ 7 │張翔唯│資遣費11,433元 │ 30,933 元 │1,000元 │(1,000 │333 元 │ │ │ │預告工資13,000元 │ │ │×2/3 =│(計算式:1,000 │ │ │ │ │ │ │667 ) │-667 =3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