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3號原 告 賴雅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2069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3,1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 萬8,819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8,31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