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7號原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被 告 鍾皓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皓行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2755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