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王欣儀 吳柏慶 陳河良 陳育嫻 被 告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元佑 ┌─────────────────────────────────┐ │附表:(新臺幣) │ ├──┬───┬────────────┬─────────────┤ │編號│姓名 │ 請求項目 │ 應徵收裁判費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1 │王欣儀│資遣費:193,750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650 元 │ │ │ │30日預告工資:50,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243,750元 │判費883 元(計算式:2,650 │ │ │ │ │元×1/3 =883 元) │ ├──┼───┼────────────┼─────────────┤ │ 2 │吳柏慶│資遣費:181,800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320 元 │ │ │ │30日預告工資:30,3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212,100元 │判費773 元(計算式:2,320 │ │ │ │ │元×1/3 =773 元) │ ├──┼───┼────────────┼─────────────┤ │ 3 │陳河良│資遣費:134,850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770 元 │ │ │ │30日預告工資:34,8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169,650元 │判費590 元(計算式:1,770 │ │ │ │ │元×1/3 =590 元) │ ├──┼───┼────────────┼─────────────┤ │ 4 │陳育嫻│資遣費:117,413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550 元 │ │ │ │30日預告工資:30,3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147,713元 │判費517 元(計算式:1,550 │ │ │ │ │元×1/3 =517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