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DELO ROGELIO JR. CAPUCHIN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6號原 告 DELO ROGELIO JR. CAPUCHINO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傅承文即茂源塑膠企業社 被 告 傅承武即懋源塑膠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13 元(含退休金89,975元、工資33,63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887 元(計算式:1,330 元×2/3 =8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4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