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綾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跑山獸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勃依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吳○綾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 萬2,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546 元(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復上訴人王○涵之上訴利益為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參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吳○綾及王○涵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