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8號抗 告 人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相 對 人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俊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9 年司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