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債 權 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債 務 人 盛昌小吃店(合夥事業) 法定代理人 陳祺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盛昌小吃店之負責人陳棋昌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