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0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叁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5517元,專案 補償款21624元,共計新臺幣5714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 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