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74號債 權 人 台灣國際住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田津信 代 理 人 許志勇律師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肆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陸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