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75號債 權 人 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債 務 人 朱世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