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16號債 權 人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芬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公式。 三、釋明各請求金額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