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16號債 權 人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芬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拆遷補償費差額、買賣交易遲延交付損失、利息預付扣除、損害賠償、尚未到期之拆遷補償費、員工離職經濟補償及獎金預付額及協助債務人因武漢肺炎所受營業損失之價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11,815,487 元,並提出債務人將宏森光電科技(薩摩亞)有限公司全部股權轉讓予債權人之股權收購合約及其補充條款、蘇州工業園區唯亭街道企業用地回購辦公室與宏茂光電(蘇州)有限公司所簽立之蘇州工業園區企業用地回購補償協議書、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函文、宏茂光電(蘇州)有限公司之財務、員工經濟補償金報表及轉帳傳票等資料為證,然就形式以觀,尚難憑上揭資料遽認債權人計算基礎及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故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綜上,債權人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