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6號債 權 人 黎虹慕 債 務 人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債 務 人 黃新龍 一、(一)債務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新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上開債務,如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債務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黃新龍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